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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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學生)資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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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學生)姓名
(請親自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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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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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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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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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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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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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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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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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姓名
(請親自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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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申訴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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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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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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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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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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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委任申訴代理人:¨無 ¨有,請檢附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續填下列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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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代理人姓名
(請親自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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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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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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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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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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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措施
(申訴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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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或知悉管教措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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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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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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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申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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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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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訴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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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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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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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訴表須於懲處通知書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輔
導室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2.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若撤回申訴,不得復提起同一申訴。
3.本申訴書不合程式者,由學校通知,需於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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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申請委任書
茲委任受任人 為學生管教措施之申訴委任代理人,就委任人因受管教措施所提起之申訴事件,
(事由)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並有撤回申訴之特別權限。爰依規定提出本委任書。
此致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委員會
委任人:
身份證字號:
受任人:
身份證字號:
住居所: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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