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 星期二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書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書
學生姓名

就讀班級

申訴人

性別:男
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碼

地址

申訴人與學生關係
父母 監護人 受託人(        )
申訴標的之行政  處分或措施





收受或知悉日期
   年  月 
申訴之事實與理由











提起申訴日期
                
申訴人簽章

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1.本申訴表須於懲處通知書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校輔導室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2.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若撤回申訴,不得復提起同一申訴。
3.本申訴書不合程式者,由學校通知,需於十日內補正。

台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圖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615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112日校務會議修 

一、依據: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1211北市教中字第09539657200號函頒「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及10028日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訂定之。
二、目的: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      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特訂之。
三、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措施,如有不服,經其他行政程序仍無法解決者,亦得於措施完成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     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四、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由教務處、訓導處、輔導室各推一人代表之。
    ()學校教師代表三人,由各年級導師各推一人代表之。
    ()家長會代表三人,由家長會推選代表之。
    ()校外之公正人士一人,由校長聘請之。
    ()學生代表一人,由九年級學生代表推選一人代表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日。
    第二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並擔任主席,由校長指定一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    職務,並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增聘委員二名。其中一名由校長聘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另一名由家長會推選特殊教育家長代表委員擔任之。
五、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有代理人者,其      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作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或措施。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或措施之年、月、日。
    ()受理申訴之學校。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六、學校認為申訴書不合前項要點所定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日內補正。
七、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評議時,應主動通知申訴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到會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   意見應予保密。
八、申評會會議評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評議決定應經申評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九、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申訴書不合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提起申訴逾第三要點所定期間者。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越期限,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申訴人不適格者。
    ()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或措施已不存在者。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者。
    ()對於依本要點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者。
十一、申訴之評議決定,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     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十二、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對於行政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   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其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本校專責單位為輔導室負責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十四、本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復書(不服結果申覆書)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復書

類別

□性侵害事件     □性騷擾事件       □性霸凌事件

申復事由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與申請人________之關係:_____
□行為人(或委任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與行為人________之關係:_____

本案前於         日向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申請,因:
  對處理結果不服(調查程序有瑕疵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有新事實、新證據)
  對行為人的懲處結果不服
爰向貴單位提出申復。
本案前於         日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因
  對處理結果不服(調查程序有瑕疵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有新事實、新證據)
  對行為人的懲處結果不服
爰向貴單位提出申復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服務或就學單位

職稱


住(居)所
     縣市  村里         段巷    弄    號    樓

申 復 理 由
(當調查程序有瑕疵或有新事實、新證據時,請詳述之。)










相關證據
(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申復人簽名或蓋章:                            申復日期:  年  月  日


(背面)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復人免填,由接獲申復請單位自填
申復單位
單位名稱

收件人員

職稱

聯絡電話

接獲申復時間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以上紀錄經向申復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復人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備註
*收件人員須熟讀備註
1.   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
2.   本申復書填寫完畢後,應影印1份予申復人留存。
3.   依防治準則第19條或第31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對不受理之申復)或30日內(對處理結果不服之申復)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校或主管機關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或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4. 依前項規定,調查申請處理結果為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5.   本申復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