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 星期二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書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書
學生姓名

就讀班級

申訴人

性別:男
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碼

地址

申訴人與學生關係
父母 監護人 受託人(        )
申訴標的之行政  處分或措施





收受或知悉日期
   年  月 
申訴之事實與理由











提起申訴日期
                
申訴人簽章

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1.本申訴表須於懲處通知書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校輔導室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2.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若撤回申訴,不得復提起同一申訴。
3.本申訴書不合程式者,由學校通知,需於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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