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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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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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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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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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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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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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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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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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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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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與學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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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監護人 □受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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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標的之行政 處分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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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或知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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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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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之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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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申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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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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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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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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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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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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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訴表須於懲處通知書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校輔導室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2.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若撤回申訴,不得復提起同一申訴。
3.本申訴書不合程式者,由學校通知,需於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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