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在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擔任□教師
□教練 □指導教師 □其它 期間,確實了解指導學生時應恪守專業倫理,謹守師生分際,及不得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行為,並願意遵守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法之規範。
說明一: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行政事務之人員。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說明二: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說明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附件)。
說明四:其它未盡事宜仍應依據相關法規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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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說黃色笑話、觸碰身體、播放不宜學生觀看之影片、處理學生事件口氣揶揄、取笑
他人性別認同或身體特徵、散布他人不雅照片、師生間或同事間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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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知悉並願意遵守上述相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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